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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18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蔡秀容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秀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   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
   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
    地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
    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
   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
    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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