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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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073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志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
行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保險契
約資料,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位於宜蘭縣,係屬臺灣宜蘭
地方法院轄區,非屬本院管轄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1
紙附卷可證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
。
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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