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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391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路學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
    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
    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)。至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係規定
    強制執行開始「後」,債務人死亡者,得續行強制執行。倘
    強制執行開始「前」,債務人即已死亡,則無該條項之適用
    。又原告之訴,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倘其欠缺無
    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    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亦為強制執行
    法第30條之1所準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請求對債務人強制執
    行,惟債務人已於110年12月31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    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是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
    債務人強制執行,其聲請為不合法,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
    補正。準此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,自應駁回債權
   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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