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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鴻光企業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1451號
債  權  人 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麗秋  
債  務  人  威旭綠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睿霖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銀行台中分行、國
    泰世華銀行東林口分行及玉山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,惟
    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中市、新北市林口
    區及桃園市蘆竹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
    院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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