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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25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國鈞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,0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  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葉煒均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    。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45000元(如附
   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  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釋明文件:申
    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影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