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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9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19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連雪華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,4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葉煒均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11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913元 連雪華 自民國90年9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001 新臺幣91913元 連雪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連雪華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
    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
    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
    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
    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90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
   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
    截至民國90年9月1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91913元消費款、新
    臺幣6503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1986元費用(含違約金),總計
    新臺幣100402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
   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
    卡申請書,約定條款,帳務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