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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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思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,812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同法第511
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
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,002元乙節,未提出書證
以為釋明。是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
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
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812元及合約未
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002元,共計新臺幣18814元整。
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
、欠費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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