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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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家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,2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66元 陳家慧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21076元 陳家慧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3 新臺幣3538元 陳家慧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0月18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
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
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
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61,233元
,及其中本金60,28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
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
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
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
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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