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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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潘金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,36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68元 潘金玉 自民國115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金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2日止累計16,366元正未給
付,其中15,068元為消費款;398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
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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