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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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瀅光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
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瀅光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,其送達處所不明。依首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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