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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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春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2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68元 王春蘭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春蘭於民國9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73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7
月07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
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
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11,265元
正未給付,其中6,268元為本金;4,997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
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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