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羅麗文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,701元,及其中新臺幣213
    ,171元,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4月8日、112年7月25日
   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
    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
    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
    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    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
   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
    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3月5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221,701元,及其中本金213,171元未按期繳付
    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5日止,帳款尚餘221,701元
    及其中本金213,17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    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 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原匯通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
    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國泰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
    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
   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
    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
    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