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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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盈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,836元,及其中新臺幣93,1
68元,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2月14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
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
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
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,帳款尚
餘98,836元,及其中本金93,16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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