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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佳杰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,109,406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5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1300元 李佳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680% 002 新臺幣244894元 李佳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40% 003 新臺幣15682元 李佳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00%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李佳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5 新臺幣142553元 李佳杰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李佳杰於民國113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03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7777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    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    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
    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   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
   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
   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李佳杰於民國114年08月21
   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
    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
    15年02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807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   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   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    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李佳杰於
    民國11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
    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
    息附表序號3,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起各
   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864。遲
   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    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
   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
  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
   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
    。緣相對人李佳杰於民國111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    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
  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
    6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    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   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 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 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
    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
   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
    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    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    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 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    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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