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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鄭秀即鄭東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,0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5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623元 鄭秀即鄭東海 自民國102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鄭秀即鄭東海於民國88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    用卡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
   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    國102年01月0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584元及違約金暨手
    續費3082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    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   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    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   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    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
    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   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    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
    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    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    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
   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
    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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