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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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秀即鄭東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,0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623元 鄭秀即鄭東海 自民國102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鄭秀即鄭東海於民國88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用卡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02年01月0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584元及違約金暨手
續費3082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
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
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
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
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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