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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蔡以菱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,5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919元 蔡以菱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1593元 蔡以菱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3 新臺幣16905元 蔡以菱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1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
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2月1日止,帳款尚餘84,569元,及其中本金81,417元未按期繳
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
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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