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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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采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,6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8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179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092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7312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0283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7162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38298元 劉采彤 自民國115年0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采彤於民國113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2月11日止累計86,015元正未給付,其中83,179元為本金
;2,13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劉采彤於民國113年07月16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2
0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2月11日止累計89,129元正未給付,其中87,
092元為本金;2,03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劉采彤於民國113年08
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
起至民國120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1日止累計89,462元正未
給付,其中87,312元為本金;2,15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劉采彤於
民國11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
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1日止累計93,
555元正未給付,其中90,283元為本金;2,779元為利息;4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
務人劉采彤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1
1日止累計27,798元正未給付,其中27,162元為本金;636元
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
。(六)債務人劉采彤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1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5年02月11日止累計141,643元正未給付,其中138,298元為
本金;3,04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
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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