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江冠陞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,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1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3966元 江冠陞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2 新臺幣37214元 江冠陞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江冠陞於民國113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
款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
月0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58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
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
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江冠陞於民國102
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
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
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
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
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
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