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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進益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,93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7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481元 王進益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81657元 王進益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3年4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及112年2月2日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,領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
   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
   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    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
    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
   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    同)208,931元,及其中本金205,138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,帳款尚餘208,931元及其中本
    金205,1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雙方所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   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釋明文
    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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