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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吳伯修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鑫堂鋼鐵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郭素焞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延堂  
            郭素錦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,506,125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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