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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子鈞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101,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1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295元 林子鈞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0% 002 新臺幣363106元 林子鈞 自民國115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0% 003 新臺幣315621元 林子鈞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130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子鈞於民國114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
款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
月2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856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
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
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
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林子鈞於民國114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0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
69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5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
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
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
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林子鈞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4
92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1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
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
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
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
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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