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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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施凱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,987元,及其中新臺幣138
,975元,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7月14日、105年10月3
日、110年11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23
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45,987元,及其中本金1
38,975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
止,帳款尚餘145,987元及其中本金138,975元部分按前述約
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
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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