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(2026-04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4
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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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陳逸萍
相 對 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清算人 陳逸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)為相
對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
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
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解散,聲請人
於同日就任清算人,並於113年12月26日經本院核備清算人
就任。又相對人現已清算完結,於114年7月15日經相對人董
事會承認資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、財產目錄及清算期間之
現金收支明細表,並指派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簿
冊保管人在案,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
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,並經
相對人於114年7月15日承認,同時選任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
有限公司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,有董事會議事
錄、簿冊保管人同意書、簿冊保管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堪認
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
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 蓓 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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