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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確認調整處分無效等(2026-06-09)

勞資爭議 SLDV 2026-06-09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72號
原      告  許惠强  

            葉漢中  
            陳隆盛  

            林葦欣  
            吳珮斳  
            黃嘉齡  
            簡妙如  


            張晉魁  
            鄭登元  
            賴信宏  
            林紹良  
            鄭晴方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趙耀民律師
被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劉素吟律師
            賴怡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整處分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因財產權涉訟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
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日對原告
所為調整薪資結構之處分無效,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
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惟依原告之主
張及所提證據,無法審酌其因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客觀利益數額,
應認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揆諸前揭規定,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
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
同)165萬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每人均核定為165
萬元,因原告12人合併提起本件訴訟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
併計算為1,980萬元(計算式:165萬元×12人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04,74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