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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薪資債權等(2026-03-05)

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
原      告 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杜致成  
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
複代理人    陳俊豪律師
被      告  祥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古蔭民  
被      告  川沐文化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古蘊安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
            詹義豪律師
            紀柔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
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
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
訴後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變更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,其中聲明
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;聲明第二項
之先、備位聲明及其中各自第一、二項聲明,均屬互相競合或應
為選擇關係,依上開規定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
高者即277,485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277,485元
(計算式:100萬元+277,485元=1,277,485元)〕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6,476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姵勻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(下同
    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由原告代位受領。
二、
  ㈠先位聲明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1.確認本院114年8月27日士院鳴114司執莊字第1450號移轉命
    令所移轉鄭瑤婷對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277,485元之薪資
    債權(包括薪俸、工作獎金、年終獎金、績效獎金、考績獎
    金、紅利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等)存在。
  2.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77,485元,及自起訴狀
   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備位聲明:
  1.確認本院114年9月19日士院鳴114司執莊字第94087號移轉命
    令所移轉鄭瑤婷對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277,485元之董事
    或監察人酬勞債權存在。
  2.被告祥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77,485元,及自民事變
    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    算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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