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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獎金(2026-04-29)

勞資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勞補字第120號
原      告  張乙文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
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
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新臺幣(下同)196,12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惟原
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,應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933元【計
算式:2,800元×1/3=9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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