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6-11)
勞資爭議
SLDV
2026-06-11
案號:勞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
原 告 陳建州
被 告 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洛馬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美商福爾曼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