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等(2026-04-28)
消費/小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勞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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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小字第10號
原 告 江瑞菁
訴訟代理人 李宜峰
被 告 漫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聖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
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
定之小額程序。當事人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除當
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,僅得於
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
項、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上開原告之聲明應適用小額程序。後追加請求給付之金額
(追加請求之金額8萬8,593元)而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
原告17萬8,593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核原告追加請求部分顯非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,復未得被告同意繼續適
用小額程序,揆諸首揭說明,原告訴之追加,自不應准許,
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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