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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3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6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59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陳紹群  

相  對  人  黃昌億即群益企業社
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假扣押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假扣押之聲請,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
    法院管轄;本案管轄法院,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
  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
    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
    屬於本院(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94號),而向本院聲請對
   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,非
    屬本院管轄,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
    方法院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有違誤,爰依
    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禹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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