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3號
聲   請 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代理 人  陳佳文
代   理   人(兼送達代收人)
              劉逸宏
相   對   人  萌朗米熱狗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 范榕真
              朴壯洙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(本院115年度訴字102號),聲請人
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   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又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
   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
    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
    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
    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債權人聲請假
    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,兩者缺一不可。
    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    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若債權人
    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,法院即不得為命
    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
    定意旨參照)。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,依民事訴訟法第523
    條第1項規定,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
    之虞者,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
    處分,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、或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
    財產等情形。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,僅屬債
    務不履行之狀態,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、資產、信用等狀況
    綜合判斷,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
    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,亦
    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而認債權
    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
    8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萌朗米熱狗有限公司(下稱萌朗公司
    )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邀同相對人范榕真、朴壯洙為連帶保
    證人,與聲請人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,萌
    朗公司並於同日簽立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,向聲請人借得新
    臺幣(下同)1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
    116年11月15日止,分36期,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
    利息,利息自撥貸日起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
    華郵政公司)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.5%按日計付,
    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,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  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    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萌朗公司僅繳付至114年12月14日,
    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,視為全部到期,仍積欠聲請人1,13
    8,403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范榕真、朴壯洙既為連帶保證
    人,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,惟其等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無回復
    ,顯已不知所蹤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聲
    請人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
    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,138,403元之範
    圍內為假扣押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上開借款積欠聲請人1,020,691元及其利
    息、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
    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
    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,堪認聲請人就上開部
    分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。
 ㈡至於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迭經催討均未回復,顯已不知所蹤
  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。然依前揭裁定
    意旨,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後拒絕給付,僅屬債務不履行之
    狀態,且聲請人就相對人有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、現存之既
    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
    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
    明,自不能僅以相對人拒絕清償,即認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
   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故聲請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為釋明
    。
 ㈢綜上所述,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,依首揭法條規
    定及裁定意旨,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,仍不得以該擔保補
    足此部分釋明之欠缺,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,是聲請人之聲
    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蘇錦秀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宇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