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2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7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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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67號
聲 請 人 莊雅婷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邦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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