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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64號
聲  請  人  康豪埜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
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
    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
    第4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
   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 蓓 娟

附表:
證券字號 股數 89ND0903351 5 1,000股 89ND0903352 4 1,000股 89ND0903353 3 1,000股 89ND0903354 2 1,000股 89ND0903355 1 1,000股 89ND0903356 1 1,000股 89ND0903357 0 1,000股 89ND0903358 9 1,000股 89ND0903359 8 1,000股 89ND0903360 0 1,000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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