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12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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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36號
聲 請 人 王邦臻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映嫺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卓筱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林瓊華 300,000元 FV0015347 114年5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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