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2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9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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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黃謙泓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
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唐千雅
附表:
發行公司: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7-NX-00028513-3 1 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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