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12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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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黃千瑄(即黃得時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