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0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81號
聲 請 人 周素華
代 理 人 殷耀晨侓師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