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票據)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19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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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游傳芳即明宏紙器行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1 原輪股份有限公司 廖國興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淡水分公司 明宏紙器行 游傳芳 44,900元 QN6952231 114年4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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