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09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4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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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7號
聲 請 人 吳佩珍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佩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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