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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2-26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許世稜  
            謝明璇  
            陳紹群  
被      告 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 

被      告  穩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黃承洋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柒元,
及按附表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柒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   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   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後,於民國115年2月
    2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,將請求本金新臺幣(下同
    )2,773,846元即附表編號2部分之違約金起算日由114年5月
    22日變更為114年6月8日(見本院卷第143頁),核屬減縮應
   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    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穩盈公司
    )向其借款共20,000,000元,並由被告張雅婷、穩鋐國際物
    流有限公司(下稱穩鋐公司)、黃承洋為連帶保證人,約定
    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116年5月21日止,以機動
    利率計算利息,惟穩盈公司繳付各筆借款本息分別至114年4
    月20日、5月6日止未再依約清償,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各按週年利率5.0991%、5.0998%計算利息,並自
    應償還日違約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各按上開利率10%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,各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穩盈公司
    尚欠本金共12,496,067元未清償,張雅婷、穩鋐公司、黃承
    洋為連帶保證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被告自應連帶給付上
    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依消費借貸契約、連帶保證契約之法
   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;
    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
   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、保證書、放款帳
    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、產品利率
    查詢資料為證(見本院卷第18-64頁)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
    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
    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、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
   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    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酌定相當
    擔保金額宣告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金額,
    得免為假執行。  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 起訖日    (民國) 計算標準 (週年利率) 起訖日    (民國) 計算標準  1 9,722,221元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0991%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2 2,773,846元 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.0998% 自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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