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等(2026-03-20)
勞資爭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重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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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
上 訴 人 蕭順文
被 上訴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永中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
仟肆佰肆拾貳元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。次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提出
於原第一審法院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
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
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
項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第442條第2項
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依勞動
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,適用於勞動事件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18萬4,8
70元(計算式詳見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
7號裁定),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定上訴利
益為1,117萬8,906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,326元,
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
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上訴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故上
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6萬4,442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
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
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其補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柯玟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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