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1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45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許平
被 告 可若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喬薏(原名黃宜蓁)
被 告 高石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3,26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可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可若公司,並與被告黃喬
薏、高石柱合稱被告,如個別指稱則逕稱其名)、黃喬薏、
高石柱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
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可若公司邀同黃喬薏、高石柱擔任連帶保證人,
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
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6年4月16日止,利息按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.5%機動計
算,如不依約還款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
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。詎可若公司未依
約還款,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(下稱系爭約
定書)第14條約定,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
欠本金603,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
依系爭約定書約定及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603,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語
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動用確認
書、系爭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
息日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佐(見本院卷第22至34頁)
,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
均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系爭約定書約定及消費借貸、連
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
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姵勻
附表:
編號 本金(元)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及利率 1 549,278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3.22%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逾期6個月以內,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,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53,989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3.22% 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逾期6個月以內,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,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合計 603,2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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