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43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  
被      告  蘇苗華即永立土木包工業


            顔玲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旨在使預定
    之訴訟,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,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,
    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,不得任以定型化契約廣泛就不特定多
    數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。
二、查原告固主張依「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」第34
    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。然觀諸該
    條約定記載:「……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,合意以貴行
    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貸放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
   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……」等字句(見本院卷第39頁)
    ,依其文意,乃廣泛就任何位於臺灣之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
    管轄之法院,揆諸前揭說明,尚不生定合意管轄之效力。又
    被告蘇苗華、顔玲琪均住在高雄市鼓山區,蘇苗華所經營之
    獨資商號永立土木包工業則設在高雄市三民區等情,有個人
    戶籍資料、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稽,是蘇苗華、顔玲琪之住
    所及蘇苗華之營業所非位於本院轄區內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
    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爰依
   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邦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