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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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9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施懷
林意惠
被 告 黃建富(原名黃炳彥)即恩瑋工程行
章燕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
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19,204元,及
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中利息、違約金計算至原
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1月26日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合計為944,29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2,550元,惟原告僅繳納12,42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
收據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0頁),故原告尚須補繳裁判費
130元(計算式:12,550元-12,420元=130元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附表一:(金額均為新臺幣,期間均為民國)
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息 期 間 1 900,000元 827,284元 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自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欄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欄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00,000元 91,920元 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2% 自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欄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欄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積欠本金總額 919,204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宇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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