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官小琪  
被      告  許力升即許皓煬


            紀柔  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
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許力升即許皓煬、紀柔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
   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贈與行為,及以贈與為原因於
    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均
    應予撤銷。
二、被告紀柔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
    十二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,回復登記為被告許
    力升即許皓煬所有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許力升即許皓煬(下稱許力升)、紀柔(下合稱被告
      ,如單指1人則逕稱其名)為母子。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      (下稱系爭房屋)原為許力升所有,嗣原告聲請對許力升
      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核發111年度
      司促字第16454號支付命令(下稱系爭支付命令)。惟許
      力升竟於112年12月15日將系爭房屋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
      記予紀柔,且許力升贈與系爭房屋後,其名下財產已不足
      以清償原告之債權,可知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屋之行為,顯
      係為規避原告之強制執行,侵害原告對許力升之債權,爰
      依民法第244第1、4項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及移轉
      登記系爭房屋之詐害債權行為,並將系爭房屋之移轉登記
      塗銷,回復登記為許力升所有等語。
(二)並聲明:
  1.被告就系爭房屋於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贈與行為,及以
      贈與為原因於同年12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
      均應予撤銷。
  2.紀柔應將系爭房屋於112年11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
      權登記塗銷,回復登記為許力升所有。
二、被告抗辯則以:因為許力升車禍受傷,又入監執行而無法還
    錢,為了怕被騙,所以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紀柔等語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
      法院撤銷之;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
      時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。但轉得人於轉
      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244條第1、4
  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第244條第1、2項所謂「有害及
      債權」或「害於債權人之權利」,係指債務人陷於無資力
      之狀態而言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
      照)。
(二)經查:   
  1.紀柔、許力升為母子。許力升於112年12月15日將其所有
      系爭房屋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紀柔;又原告向本院聲
      請對許力升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本
      院卷第370頁)是此部分事實,應堪認定。
  2.依系爭支付命令所示,原告對許力升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
      下同)51萬2,444元。而許力升名下雖仍有其他財產(本
      院卷第172-176頁),惟其名下所有其他土地經鑑定後價
      值為10萬6,650元,有鑑定報告附卷可參(本院卷第244-3
      21頁),顯見許力升將系爭房屋贈與紀柔後,其名下財產
      確實不足以清償原告之債權,堪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屋之贈
      與行為,確實已害及原告對許力升之債權。揆諸首開說明
      ,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之債權行為,及移轉系爭房屋
      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,並請求塗銷登記,將系爭房屋回
      復為許力升所有,均屬有據。  
四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4項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就
    系爭房屋於112年11月22日所為之贈與行為,及以贈與為原
    因於同年12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;另請求紀柔
    應將系爭房屋於112年11月2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
    塗銷,回復登記為許力升所有,均為有理由,皆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
    ,經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駁
    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婷

附表
土地標示        編號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範圍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1 臺北市 北投區 溫泉 二 1 5,288 30000分之19 
 
建物標示        編號 建號   基地坐落  --------------   建物門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   樓層面積合計  附屬建物用途  1 21209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地號  --------------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5樓  鋼筋混凝土造、5層樓 5層:93.59  陽臺:9.45  12分之1  備註 共有部分:溫泉段二小段21220建號,面積427.9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20000分之152      2 21219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地號  --------------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地下層  鋼筋混凝土造、5層樓 地下層:1,276.84   360000分之151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