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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80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劉玉涵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
  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涉
    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
    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。
二、經查,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
    內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
    告起訴主張被告向伊申請信用卡消費,被告逾期未依約繳款
    ,爰依兩造間信用卡消費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依原告
    提出兩造間所訂立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:「本
    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為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。」等語(本院司促卷第17頁),足認兩造就信用
    卡消費關係涉訟,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;又參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
    法律關係。依前揭說明,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既得排斥其他
   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故
    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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