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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10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62號
原      告  留沛瀅  
被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次按提起
    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
    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「被告應撤回清償借款及強制執行」
    (見本院卷第10頁),核非具體明確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
    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
    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日寄
    存送達予原告(見本院卷第32頁送達證書),於同年00月00
    日生送達效力,原告逾期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有收
    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(見本院
    卷第34、36、40、42頁)。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自非合
    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日後若仍要提起同一訴訟,於載明明
    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並繳納
    裁判費後,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謝佳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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