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5-10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62號
原 告 留沛瀅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次按提起
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
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「被告應撤回清償借款及強制執行」
(見本院卷第10頁),核非具體明確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
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
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日寄
存送達予原告(見本院卷第32頁送達證書),於同年00月00
日生送達效力,原告逾期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有收
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(見本院
卷第34、36、40、42頁)。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自非合
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日後若仍要提起同一訴訟,於載明明
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並繳納
裁判費後,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羅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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