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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03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  
            劉逸宏  
被      告  福來爹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劉穎訓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玖佰零玖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福來爹有限公司、劉穎訓(下合稱被告,分稱時各稱福
    來爹公司、劉穎訓)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
    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福來爹公司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邀同劉穎訓為
    連帶保證人,與伊簽訂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
    書,向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並動用90萬
    元授信額度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13日至115年10月13
    日止,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借款利率依伊企業換利
    指數(月)利率加碼5.42%,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。如未
    依約清償時,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
    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詎福來爹公司僅清償至113年
    10月12日止,即未再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本息,尚積欠伊本金
    611,90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而劉
    穎訓為連帶保證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、連
    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。並聲明如主
    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    ,應支付違約金。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
    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
    言,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
    給付之請求。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
    符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、放款帳戶還款
    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、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
    證(見本院卷第26至54頁),核屬相符,應認為真。而福來
    爹公司積欠原告該等債務逾期未償,原告自得依約請求給付
    ,劉穎訓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依上說明,亦應負連帶
    清償責任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依法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
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伊安
附表(單位:新臺幣,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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