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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0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
被      告  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捌佰零肆元,及按附表計算
之利息暨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
    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日向其借款共新臺幣(下
    同)9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6年7
    月17日止,以機動利率計算利息,採年金法按月本息均攤。
    被告繳付本息至114年9月24日止未再依約還款,喪失期限利
    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按週年利率5.95%計算利息,並自
    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
    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被告尚欠本金共73
    7,804元未清償,自應給付上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依消費
   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中小企
    業貸款約定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放款帳
    戶還款交易明細、催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資料、產品利率
    查詢資料為證(見本院卷第18-34頁)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
    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
    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
    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       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 起訖日    (民國) 計算標準 (週年利率) 起訖日    (民國) 計算標準  1 553,350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5%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2 184,454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5%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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