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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4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  
被      告  泰程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  
法定代理人  吳建達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參拾柒元,及
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泰程有限公司、吳建達(下合稱被告,分稱時各稱泰程
    公司、吳建達)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
    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泰程公司前於民國112年8月2日邀同吳建達為連
    帶保證人,與伊簽訂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
    ,向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約定借款期
    間自同年月25日至114年8月25日止,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
    ,利率自撥貸日起,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(月)利率加碼3.
    5%計付,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,如未依約清償時,則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加
    計違約金。詎泰程公司僅給付至113年4月24日止,即未再依
    約清償上開借款本息,尚積欠本金134萬9,237元,及如附表
    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吳建達為其連帶保證人,
  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
    ,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
    告134萬9,237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被告均
   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    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    ,應支付違約金。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又所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
    履行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是連帶保證
    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。查
  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國信託中
    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及申請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
    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、
    產品利率查詢為證(見本院卷第24至52頁),核屬相符,且
    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為真實。泰程公司積欠原告該等債務
    逾期未償,原告自得依約請求給付。吳建達為泰程公司此項
   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依上說明,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㈡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   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;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
    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   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
    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203條、第229條第1項、第233
   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固依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
    定書約定,請求被告就到期後之遲延利息利率按年息5.08%
    計付(見本院卷第24頁)。惟觀之該約定約內容,僅約定借
    款期間之利率,並未就到期後之遲延利息約定仍按原借款利
    率計付遲延,即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。揆諸前揭規定,原
    告僅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到期後之遲延利息。其
    逾此範圍之請求,要非可許。
四、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
    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爰依
    法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
附表一:
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,011,916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.08%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337,321元    
               
附表二:
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,011,916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5.08%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 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%  2 337,321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4年8月25日止 5.08%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 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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