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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63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
被      告  李志明(即佳竣工程行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肆佰零捌元,及如附表二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零貳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
負擔。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
 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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2日簽訂銀行授信综合額度契約
  暨總約定書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向伊借款,借款金額、借款
  期限、約定利率,均如附表一所示,且約定每月繳付本息1次
  ,還款則分成信保基金擔保之80%即新臺幣(下同)160萬元,
  與剩餘20%即40萬元兩部分,各分36期,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
  還本息,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,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附表二
  所示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附表二所示利率20%加計
  違約金。詎被告僅繳款至114年4月18日,即未再依約還款,依
  約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迄尚欠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息及
  違約金未為清償。爰依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。
 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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综
  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號最近
  截息日查詢資料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產品利率查詢表等
  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20-32頁)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  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依
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,即應視同自認,
  是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
從而,原告依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
  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另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
  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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
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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